民眾對管理委員會之權力與義務的法律認識! | 我要找工作
![民眾對管理委員會之權力與義務的法律認識!](https://i.imgur.com/sLIY79K.jpg)
2022年6月15日—「管理委員會」既然如此重要,民眾居住於公寓大廈等社區自有認識「管理委員會」被賦予的權力與法律所課予之義務的必要;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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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公寓大廈設有管理委員會已日益普遍
我國自民國84年6月30日起正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後,公寓大廈設有「管理委員會」者也日益普遍;民眾所居住的公寓大廈如設有「管理委員會」,而管理委員會如能有良好的運作時,則社區的居住品質也可以獲得確保。
「管理委員會」既然如此重要,民眾居住於公寓大廈等社區自有認識「管理委員會」被賦予的權力與法律所課予之義務的必要;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管理委員會的被賦予的權力
首先談到管理委員會被賦予的權力,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筆者歸納有以下六項:
1.行使同意權: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同意(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2.管理「共用部分」的權責: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的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為之(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
3.管理「公共基金」: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該基金應設置「專戶」儲存,並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負責管理(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
4.代替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而未投保的住戶投保: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而未投保時,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代為投保(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7條)。
5.住戶違規時的協調與制止權:住戶未依「使用執照」用途及「規約」(註1)使用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或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及第1項~第4項時,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進行協調及禁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第16條)(註2)。
6.具有「當事人能力」及做為訴訟的主體地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於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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