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善盡管理責任致人傷亡,大樓主委和總幹事須負刑責 | 我要找工作
![未善盡管理責任致人傷亡,大樓主委和總幹事須負刑責](https://i.imgur.com/sLIY79K.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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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概述
據媒體報導:三年前,桃園市某商場6樓樓梯間通風口設置的鐵板脫落後,未使用任何物品遮蔽該通風口,以致余姓女子酒後踩空摔落地面傷重不治。高等法院認定大樓管委會沒有善盡管理責任,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管委會主委和總幹事各6個月有期徒刑,均得易科罰金18萬元。
法律評析
現今都市大樓生活型態極為普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針對大樓公共空間之維護及公共衛生、安全等事項,有詳細規定,違反者除涉及行政罰外,如有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可能另成立刑事的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罪,或民事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例如法律禁止在公共空間堆放私人物品,倘若有住戶在電梯口前或樓梯間堆放拖鞋,導致他人走路絆倒受傷,而大樓管委會主委、總幹事知情卻未勸阻或採取防患措施,則設置拖鞋之大樓住戶、管委會主委及總幹事皆須負起過失傷害刑責。
一、 如何區分管委會主委及總幹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設有「管理服務人」,特有此規定是因為管委會成員皆自住戶中選出,多為兼職,白天另有工作,所以需要委任專職專業人員執行大樓的管理維護事項。現在管理服務人多由保全公司擔任,與管委會間締結委任契約,而總幹事即保全公司分派至大樓執行管理維護者,簡單說,管委會主委就如同公司實際負責人,總幹事則是平日執行大樓管理維護事實者。
二、業務過失致死罪
我國刑法第276條第2項對於從事業務之人,因為業務上過失導致他人死亡,相較於一般人因過失導致他人死亡的情形,須加重處罰。「業務」是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執行的事務,例如開車就是計程車司機的業務。而「業務過失」,是指基於業務上行為所生的過失。
至於為什麼從事業務的人,因業務上過失而致人死亡,必須加重處罰,實務上主要是認為從事業務者繼續反覆的實行相同事務,自然比一般人具有較豐富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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