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 我要找工作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https://i.imgur.com/sLIY79K.jpg)
第四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以下簡稱申報人)規定如下:.一、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二、耐震能力評估,為建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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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7.2.21台內營字第1070802652號令修正 內政部111.12.28台內營字第1110821688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專業機構:指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得受託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之技術團體。
二、專業人員:指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得受託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並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執業技師。
三、檢查員:指由專業機構指派其所屬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之人員。
四、標準檢查:指就建築物之現況檢查是否符合其建造、變更使用、室內裝修時之建築相關法令規定。
五、評估檢查:指就建築物之現況是否損壞予以檢查,並就損壞現象予以調查、記錄,並評估其損壞程度及判定其改善方式。
第三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範圍如下:
一、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
二、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第四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以下簡稱申報人)規定如下:
一、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二、耐震能力評估,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前項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建築物同屬一使用人使用者,該使用人得代為申報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第五條 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如 附表一[1] 。
第六條 標準檢查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應依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簽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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