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委員丟辭職信又偷回已具法律效力不會改變事實 | 我要找工作
![管委會委員丟辭職信又偷回已具法律效力不會改變事實](https://i.imgur.com/sLIY79K.jpg)
2021年8月24日—首先應該判斷管委會委員究竟和住戶間法律關係為何,一般法律實務見認為管委會委員受住戶選任,因此委員是受到住戶所委任,因此屬於民法上之委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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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阿隆最近被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上社區管委會委員,阿隆也打算好好為社區服務,同一時期社區總共有7名委員被選任,8月1日辦理新舊委員及主委交接,過了大約3日後,其中一名新任委員突然遞交辭任委員之信件,阿隆收到辭職信件後就將辭職信件放在管委會辦公室內,阿隆於社區電梯公告因新任委員辭職,由備選之委員就任,但是當天晚上,辭任委員突然進去管委會辦公室將辭職信拿走,隔日管委會委員開會時,該名辭任委員突然現身,阿隆就詢問該辭任委員「有事嗎?」,該辭任委員表示他是住戶所選出來的委員,所以要參加管委會會議,阿隆問該名辭任委員「你不是辭去管委會委員一職嗎?」,該名辭任委員表示「你拿出我的辭職信啊!」,阿隆到辦公室卻不見該辭職信,後來調閱監視錄影,才發覺該名辭任委員自己拿走該辭職信,阿隆將錄影畫面給該名辭任委員看,該名辭任委員表示「既然沒有辭職信就沒有所謂辭職一事!」。
阿隆詢問律師,真的是這樣嗎?
圖 / 百傳媒 律師觀點﹕首先看看法律怎麼說吧!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但社區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所以由上述之條文可知,有關於管委會委員及主任委員解任一事,依照社區規約之規定辦理。社區規約若無規定,則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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