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 我要找工作
2019年9月26日—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所謂的「駕駛」行為,指行為人有移動交通工具之意思,並在其控制或操控下而移動動力交通工具。若行為人已酒醉僅為休息、檢查、修理、 ...
何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最高法院一〇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五四號判決
【主旨】
不能安全駕駛罪之「駕駛」行為,係指行為人有移動交通工具之意思,並在其控制或操控下而移動動力交通工具。故若行為人已酒醉僅為休息、檢查、修理、收拾或取物而上車,然無使車輛移動之意思,縱已啟動引擎,因不致引發交通往來危險,即難以酒醉不能安全駕駛罪相繩。
【概念索引】
刑法/公共安全罪章/不能安全駕駛
【關鍵詞】
【相關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何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二)選錄原因
不能安全駕駛罪之成立,以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要件,然而行為人於具體個案中是否已達「駕駛」狀態,有諸多疑義。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實務上曾有見解表示:「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之規定,其中所稱『駕駛』係指使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而言,只要行為人控制動力交通工具即應構成『駕駛』行為,並不以該車引擎確已啟動為必要,故若以駕駛人飲酒後駕駛車輛,於斜坡上拋錨,於汽車引擎未發動之狀態,未將方向盤控制好,而造成擠壓下車協助推車之友人,此自有構成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交上易字第161號刑事判決),指出即使引擎未發動,只要是行為人「控制」之下,仍該當本罪之「駕駛」。
(二)相關學說
學說上認為,所謂「駕駛」,必須行為人已將動力交通工具的引擎啟動,並在行為人控制或操控下移動該動力交通工具,至少需開始移動且駛離原地,始屬之。如尚未發動引擎,或尚未起駛移動車輛,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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