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騎「電動」腳踏車算酒駕嗎?四大重點一次看懂 | 我要找工作
2020年1月23日—因此,題示外勞於酒後騎乘「電動」腳踏車,乃以電力作為推力之交通工具,並非一般腳踏車(人力作為動力),因此,屬於本條所稱動力交通工具。再者,如果是 ...
中秋烤肉蔚為臺灣民眾重要節慶活動,連外籍移工也不免俗,趁著中秋節休假與同鄉聚會,烤肉飲酒解鄉愁。活動結束後,外籍移工帶著酒意騎乘「電動」腳踏車,竟遭警察臨檢,並以「不能安全駕駛罪」(俗稱酒駕)移送法辦。除了汽車、機車等常見交通工具,駕駛何種交通工具會構成酒駕?酒後騎乘腳踏車或「電動」腳踏車會構成酒駕嗎?
1. 不能安全駕駛罪之定義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1.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2.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換言之,除了飲酒之外,如有服用與酒類相類似之物,例如:吃薑母;或者,服用毒品或麻醉藥品,而導致無法安全駕駛,都會構成本罪。
至於駕駛人酒駕是否需要造成交通事故才構成本罪?答案是否定的,只要是有喝酒而致不能安全駕駛,卻有駕車之行為,即便並無造成交通事故或人員傷亡,也構成本罪。因為,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者,不得駕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刑法第185條之3係「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對於呼氣中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55毫克(0.55 mg/L) 或血液濃度達0.11%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應認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此有法務部88年5月18日(88)法檢字第001669號函釋可資參照。
2. 何謂「動力」交通工具?依據法務部100年5月31日法檢字第1000014063號函認為,「動力交通工具」是指非人力(如:一般腳踏車、滑板車)或獸力(如:馬車、牛車)作為動力來源之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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