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簡介>「112年教師資格考試」 | 我要找工作
2022年12月11日—師資培育法第11條規定,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一、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二、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 ...
2023/11/12
前 言
依 據 一、師資培育法。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以下簡稱考試辦法)。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命題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考試作業要點)。 目 的 師資培育法第1條規定,為培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師資,充裕教師來源,並增進其專業知能,特制定本法。 辦理方式 師資培育法第10條規定,教師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得參加。 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教育部 承辦單位: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簡介
考試方式 考試辦法第2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以筆試行之;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應考資格 考試辦法第3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外國學生、僑生及港澳學生修畢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中華民國國民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者,得依證明書或證明所載之類科別,報名參加本考試。 考試科目 考試作業要點第3條規定,各類科應試科目除國民小學類科為五科外,其餘類科為四科,包括共同科目二科至三科及專業科目二科,應試科目名稱及命題範圍如下: (一) 共同科目: 1.國語文能力測驗:包括「國文」、「作文」、「閱讀」、「國音」等基本能力。 2.教育原理與制度:教育原理包括「教育心理學」、「教育社會學」及「教育哲學」等;「教育制度」包括與本教育階段相關制度、法令與政策。 3.數學能力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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