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 我要找工作
第十條依本規則辦理之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其施工必須勘驗部分,應由各該專業技師查核簽章,並依建築法令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始得繼續施工或報請竣工查驗。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台八十三經四八八三○號函修正核定
經濟部中華民國84.2.24經(84)工84000031號令發布施行
內政部中華民國84.2.24台(84)內營字第8472186號令發布施行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技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規則所稱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部分,指依建築法所訂之範圍。
第 三 條 本規則所稱專業技師,指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領有省(市)主管機關發給之執業執照,並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方式執業,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之技師。
第 四 條 專業技師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簽證(以下簡稱簽證)時,應先檢具下列資料,申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並公告後始得為之。
一、申請書:載明技師執業機構名稱、執業技師助理人員姓名及學、經歷。
二、執業技師之簽名及印鑑卡、執業圖說。
三、執業執照及其影本各一份。
四、公會會員證及其影本各一份。
前項許可期限為三年,期滿二個月前得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重新申請許可。
專業技師於許可事項有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申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其變更事項並由中央建築機關公告之。
第 五 條 專業技師辦理簽證業務時,應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項目為之。
第 六 條 專業技師辦理簽證業務時,應就其辦理經過,確實作成紀錄,連同有關資料、文據彙訂為工作底稿。
第 七 條 專業技師對於工作底稿應盡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任,除有關機關依法令調閱,或應委託者要求借閱外,不得洩漏其中任何資料,並應自提出簽證報告之日起,至少保存七年。...
3 | 我要找工作
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102.3.22大會通過【竣工檢查報告】技師 ... | 我要找工作
修正發布「電業竣工查驗作業要點」 | 我要找工作
函建築物電氣設備專業工程部分由電機技師簽證案 | 我要找工作
審查審驗書表 | 我要找工作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 我要找工作
建築物電氣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附件四) | 我要找工作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 我要找工作
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8 | 我要找工作
資料下載 | 我要找工作
台北市職缺 - 萬世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全職配電場所駐點值班人員
萬世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開出配電場所駐點值班人員職缺1 名,主要工作內容有:1.變電站巡查及抄表2.高工(中)以上電子、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