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 我要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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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專業技師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簽證(以下簡稱簽證)時,應先檢具左列資料,申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並公告後始得為之。一、申請書:載明技師執業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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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則依技師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部分,指依建築法所訂之範圍。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專業技師,指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執業執照,並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方式執業,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之技師。
第四條 專業技師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簽證(以下簡稱簽證)時,應先檢具左列資料,申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並公告後始得為之。
一、申請書:載明技師執業機構名稱、執業技師助理人員姓名及學、經歷。
二、執業技師之簽名及印鑑卡、執業圖記。
三、執業執照及其影本各一份。
四、公會會員證及其影本各一份。
前項許可期限為三年,期滿二個月前得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重新申請許可。
專業技師於許可事項有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申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其變更事項並由中央建築機關公告之。
第五條 專業技師辦理簽證業務時,應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項目為之。
第六條 (刪除)
第七條 專業技師對於工作底稿應盡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任,除有關機關依法令調閱,或應委託者要求借閱外,不得洩漏其中任何資料,並應自提出簽證報告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第八條 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記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各級主管建築機關有疑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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