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運送人」與「無船公共運送人」的區別 | 我要找工作
2011年12月1日—...的「承攬運送人」(theFreightForwarder),而非所謂的「運送人」,爰...公共運送人」(NonVesselOceanCommonCarrier,簡稱NVOCC)與「多 ...
壹、【案情事實】: 原告甲國際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訴稱:其接受託運人丙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的委託,以丙公司的名義透過被告乙國際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向運送人訂艙運送貨櫃貨物。乙公司接受委託后,履行了對該貨物的訂艙、裝箱、報關等承攬運送人應盡的義務。期間甲公司向乙公司預付代墊運費美金30,000元,就此乙公司還出具了發票乙張,其上載明收費內容為「運費收入」。然事后因丙公司取消運送事宜,遂導致最後運送並未實際成行。乙公司以「空艙費」(或稱「虧艙費」,Dead Freight)為由向甲公司收取了美金8,000元。但乙公司不能出具運送人實際主張並收取該筆費用的任何依據。原告甲公司認為,在定期班輪運送中依法得收取空艙費的僅限於「(海上)運送人」(the Ocean Carrier),而被告乙公司僅係為所謂的「承攬運送人」(the Freight Forwarder),而非所謂的「運送人」,爰無權收取該項費用,是甲公司具狀聲請法院判決乙公司返還其已經收取的空艙費與滋生利息。
然乙公司則辯稱:其當初與甲公司之間所形成的是所謂的「海上貨物運送契約」關係,而非「海上貨物承攬運送」關係。更何況當初所收取的美金8,000元,並非是所謂的「空艙費」,而是「賠償金」,且當事人雙方已經就賠償金的支付與收取達成協議並已經履行,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甲公司的無由訴訟請求。
貳、【爭議問題】: 一、原告甲公司與被告乙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究竟是原告所主張的「貨物承攬運送」關係,還是被告抗辯所稱的「貨物運送契約」關係? 二、涉案的美金8,000元究竟是原告所主張的「空艙費」,還是被告抗辯所稱的「解約賠償金」?
參、【判決結果】: 一、被告乙公司接受委託后所完成的訂艙、裝箱、報關等業務,均為「貨物承攬運送業」的業務,涉案貨物的提單確認件、裝箱單、發票等證據顯示的託運人(the Shipper)均為丙公司,而提單確認件的抬頭為實際的海上運送人。準此,即可以證明乙公司在涉案貨物的運送過程中的身份係「承攬運送人」,而非「運送人」。更重要的是,乙公司從未向甲公司或丙公司簽發過「正本提單」。所以承審法官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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