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法律 | 我要找工作
![公寓大廈法律](https://i.imgur.com/sLIY79K.jpg)
2019年12月18日—許多人把管委會職務視為屎缺,能避就避,不過許多社區會有不成文的默契,管委會的工作是住戶輪流擔任的,如果有人尚未當過管委會的委員,投票時可能會 ...
![公寓大廈法律](https://i.imgur.com/sLIY79K.jpg)
許多人把管委會職務視為屎缺,能避就避,不過許多社區會有不成文的默契,管委會的工作是住戶輪流擔任的,如果有人尚未當過管委會的委員,投票時可能會優先投給這些住戶。不過有些住戶就算被選上了,也打算裝死拒絕就任,遇到這種窘況時,該怎麼處理?
拒絕就任有無罰則?
管委會之委員,係經社區全體住戶的委任來處理社區事務,而委任關係並不能透過區分所有權人的選舉就直接建立,所以投票選出管理委員名單後,只是一個對當選人的要約(邀請該住戶擔任管理委員,該住戶有同意與否之權),所以必須當選人同意後,才與社區住戶成立委任關係。
反之,如果當選人拒絕就任、裝死,則委任關係無從建立,該當選住戶也不具有管理委員的身分。除非住戶規約特別規定當選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就任的罰則,不然無法對其有任何的處罰。
社區遇到這個情形,如果原管委會任期尚未屆滿,宜儘速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新的管理委員。如果原管委會任期已屆滿,則必須有2位以上區分所有權人推舉其中1人為臨時召集人,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下一屆的管理委員。
建議社區在選舉管理委員時,除了正選名單外,盡量多選幾個備取,若正取當選人不就任,就可以立即詢問備取人的意願,減少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成本。
就任後,無正當理由辭任、不執行職務,有無罰則?
如果當選人已經承諾、同意擔任管理委員,但之後卻無故後悔,隨便辭任、不執行職務,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48條第4款規定,於怠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住戶違規情事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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