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案例 | 我要找工作
(101/05/22)管委會疏於清理公共管線致住戶淹水判賠.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建字第149號.原告李詠祥訴訟代理人徐志明律師複代理人曾允斌律師被告香草部落格 ...
(101/05/22)管委會疏於清理公共管線 致住戶淹水 判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建字第149號
原 告 李詠祥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複代 理 人 曾允斌律師 被 告 香草部落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吉昌 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葛睿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捌萬貳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 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原告於民國96年4 月間購置香草部落格公寓大廈新北市○ ○區○○路1 段7 巷72號3 樓之住宅乙戶(下稱系爭房屋) ,期間經歷過大小颱風,從未發生淹水狀況,然因被告嚴重 之過失疏於清理公共管線,及怠於及時履行其維護修繕之責 任,致使原告家中發生100 年7 月13日、100 年7 月26日、 100 年8 月30日3 次嚴重淹水,並因而遭受鉅額損害,詳述 如下: (1)自100 年7 月13日起,每逢下雨,公共管線即有水倒灌,且 原告自100 年7 月13日起,即陸續向被告反應陽台公共管線 淹水一事。即於100 年7 月13日公共管線即開始有水倒灌, 原告即通知被告,此次雨勢之大致淹沒陽台而流入室內,原 告通知被告但未獲重視;期間於100 年7 月18日陽台復有淹 水,經通知被告,被告仍未重視;直至100 年7 月26日,陽 台公共管線排水不及,又致淹入室內,導致原告系爭房屋屋 內大淹水。原告並於7 月29日、8 月12日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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