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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校訂定甄選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類科、名額、甄選資格、報名日期、地點及程序、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身心障礙應考人應試多元化適性協助措施、成績配分比例、甄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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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校教師職務出缺,除依規定分發、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 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機關規定可保留名額外,其餘缺額應依規定辦 理公開甄選。 代理代課教師必要時得併專任教師甄選辦理。
三、各校辦理教師甄選,若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成 立甄選委員會,其組織及作業規定,由教評會定之。 前項教師甄選得以筆試、口試、試教、實作方式辦理,以二種以上方 式綜合考評為原則,並由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視需要決議推薦筆試、口試 、試教、實作委員,密送校長或由其指定專人擇聘之,其中得包括校外委 員。
四、教評會委員、甄選委員會委員及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應確實 保密,其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報名應試,應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迴避之。 前項委員係校內報名參加甄選之實習教師之實習輔導教師或與報 名參加甄選者曾有師生、同學關係者,均屬應行迴避之情形,不得擔 任命題、評分工作。 第一項委員辦理甄選試務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 與參加甄選者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五、各校訂定甄選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類科、名額、甄選資格、報名 日期、地點及程序、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身心障礙應考人應試多 元化適性協助措施、成績配分比例、甄試科目及範圍、錄取總成績計 算及相同時之處理方式、成績通知方式、成績複查期限及方式、榜示 日期及方式、報名費、申訴電話專線、信箱及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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