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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甄選方式1.教師甄選得以筆試、口試、試教、實作方式辦理,以二種以上方式綜合考評為原則,並由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視需要決議推薦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密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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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督導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確實辦理教師甄選作業,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 業要點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 學校教師職務出缺,除依規定分發、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本局規定可保留名額 外,其餘缺額應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 三、 學校應依班級數確實核算教師員額,並將續聘教師、依法優先介聘之卸任校長、超額教師、校長聘任主 任、介聘教師、公費合格教師及擬甄選教師、保留教師員額等資料,依規定期限填寫調查表送本局審查,調查表 格式由本局統一訂定。 四、 學校辦理教師公開甄選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自行、聯合數校或委託本局辦 理: (一)學校自行辦理:經教評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其組織及作業規定,由教評會定之。 (二)聯合數校辦理:學校推舉代表(含教評會)共同組成聯合甄選委員會辦理教師甄選事宜。 (三)委託本局辦理:學校教評會議決通過委辦後,於規定期限(每年六月一日)前提出委託書,由本局組成甄選 委員會統一辦理甄選事宜。 學校甄選作業由人事單位主辦,試務工作由教務處承辦,其他單位協辦。 五、 學校新聘教師之甄選,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其程序如下: (一)擬訂甄選簡章 1.學校所擬訂之甄選簡章,應提交學校教評會審查通過後據以辦理。 甄選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類科、名額、甄選資格、報名日期、地點及程序、甄選時間、地點及方 式、成績配分比例、甄試科目及範圍、錄取總成績計算及相同時之處理方式、成績通知方式、成績複查期限及方 式、榜示日期及方式、報名費、申訴電話專線、信箱及附則等。 2.甄選如有備取名額,以補足當次缺額為限。 3.甄選簡章(草案)報本局審查,並以一週內完成審查為原則。 4.甄選資格,以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資格條件,且無第三十一條、三十三條及教師法第十九條任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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