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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專業自主,並公平、公正、公開辦理教師甄選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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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 )專業自主,並公平、公正、公開辦理教師甄選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各校教師職務出缺,應由教務處會同相關單位核計類科及名額,經校長核定後,除依規 定分發、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本局之規定可保留名額外,其 餘缺額應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 代理代課教師必要時得與專任教師甄選同時辦理,分別錄取。
三、各校辦理教師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得成立甄選委員會, 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其組織成員包含教師會、教評會、家長會、教師及行政人員等, 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甄選委員會之分工及運作方式由各校教評會規範。
四、教評會委員及甄選委員會委員對會議內容應予保密。 前項委員其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或 曾任應試者之實習輔導教師,或曾有師生、同學關係者報名應試時,應自行迴避。 第一項委員辦理甄選試務程序中,除因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應試者或代表其利益之 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五、各校辦理教師甄選,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其程序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擬訂甄選簡章 1.由教務處會同相關單位擬訂甄選簡章提教評會審查,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類 科、名額、聘期、甄選資格、報名日期、地點及程序、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 、成績配分比例、甄試科目及範圍、錄取總成績計算及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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