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臨時工」勞(就)保、健保及勞退如何辦理? | 我要找工作
2021年2月24日—壹、前言.寒假期間有不少學生為了貼補家用或是想要學習工作經驗,利用休假期間「打工」,同時許多雇主在人力不足之下,聘請所謂「工讀生」或「臨時 ...
壹、前言寒假期間有不少學生為了貼補家用或是想要學習工作經驗,利用休假期間「打工」,同時許多雇主在人力不足之下,聘請所謂「工讀生」或「臨時工」,到底工讀生或臨時工是什麼樣的身分?要不要幫他們辦理勞(就)保、健保、勞退等事項?今天整理如下:
貳、定義一、部分工時勞工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現勞動部)會訂定「雇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及其最新修正<註解1>得知,所謂的「部分工時勞工」就謂其所定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勞工(下稱「全時勞工」)工作時間<註解2>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例如:公司每週輪派到工2次,每次4小時,時薪160元<註解3>。)。
二、短期工作人員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特別提醒,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
故所謂「短期工作人員」,簡言之乃是指未整月在職者,不定時到工者(例如:臨時工短暫受僱幾天)。不論是「工讀生」或是「臨時工」(短期工作人)從法律上來看,包括工資、工時、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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